这篇文章的许多读者或许自小就在书海中畅游, 觉得找一本书来读是一件轻松之事。可实际上,并不是每个尼泊尔人都有这种机会。人们常说,每个尼泊尔人都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人们却没有意识到,仅仅接受教育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机会阅读到适当格式的,能读得懂的图书。因此,阅读权是获取印刷版或其它可读格式阅读资料的权利。
阅读是一项人权
没有一部国际条约明文规定阅读权是一种人权。不过,一些受到公认的人权法规(基于解读)的确融入了阅读权利,这在《人权共同宣言》(HDHR)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ICESCR)等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中均有所体现。例如:《人权共同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均享有受教育权。同样,其它国际公约也重申了教育权的重要性。总之,教育权被理解为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直至初中毕业的免费教育。
然而,基于对权利的分析,教育权又产生了其他相关权利。因此,它经常被称为是一种“授权性权利”,意思是它是实现其他人权形式的一个推动器或媒介。因此,阅读权是教育权的一个要素。如果一个人无法浏览教材或其他阅读材料,他也就丧失了受教育权。
同样,阅读权也需要有言论自由的支持。李·什阿瓦教授在她的作品——《阅读的权利》中阐述了阅读权的三个维度。首先是“自由”,她强调阅读的权利即一个人具有用其偏好的语言来阅读和书写的自由。其次是“能力”,她指出,一个人只有拥有了阅读和书写的实践能力,才能实现阅读和书写的自由。第三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可用性”,她说,如果无法获取阅读材料,那么阅读的自由和能力则变得毫无意义。
结束书荒
2013年,《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作为一部更新国际版权法的国际条约获得了通过。它是世界盲人联盟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的大力游说的成果。世界盲人联盟称,90%以上的出版作品是盲人或者印刷体文字阅读障碍者无法利用的。
《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结束“书荒”,通过各缔约国版权法律中增加强制性限制和例外条款,令盲人、视障者和其它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受益。条约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缔约国必须在本国版权法律中引进一个限制和例外条款。它意味着,法律必须允许视障人士及其组织在未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许可下即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的图书。其二,在一定条件下,缔约国还必须允许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进出口无障碍格式的版权图书。同样,条约增强了授权实体跨国界获取无障碍格式图书,并允许视障人士对电子图书进行电子解锁。这将大大增加获取不同格式图书的比例,为大多数的残障人士提供帮助。
尼泊尔现状
根据《2011年全国人口和住房调查》,2%的尼泊尔人口具有某种类型的残障——盲人或视障人士占0.36%,聋人或者听障人士占0.3%,盲聋人士占0.04%。尽管比例不大,但是视障人获取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依然十分重要。上个月,尼泊尔与“图书馆电子信息、尼泊尔图书馆和信息会社”合作,成功开展了阅读权利运动。运动旨在形成公众舆论,给政府施压,催促其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并将《马拉喀什条约》写入《国家版权法》。最后,政府把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列为了内阁三年计划的首要工作。同时,将这项工作内容纳入人权行动计划中。这些都是积极的信号。此外,政府还举办了一些会谈,探讨修订《尼泊尔版权法案》,解决数字版权问题。我们有信心,法案的修订将体现《马拉喀什条约》的精神。虽然《马拉喀什条约》只是解决盲人、视障者和印刷材料阅读障碍人士面临的问题,但是尼泊尔政府也应致力于解决其他类型残障人士的问题。
阅读是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我们无法想像没有阅读的生活。因此,获取合适格式的阅读材料不仅传播知识,而且有助于提高文化水平。就像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经说过的那样,“识字是痛苦和希望之间的桥梁。”我们希望,尼泊尔的新政府对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和阅读权利给予最优先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