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国盲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盲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管理,提升协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国盲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中国盲协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并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盲协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修订、宣贯、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及时吸收科技创新成果;有利于提高服务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和中国残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七条 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由中国盲协统一制定,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CAPVD)、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和年代号(XXXX)组成。示例:T/ CAPVD XXXX- 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盲协设立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体系、制订团体标准年度计划以及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和调整由中国盲协决定并经中国残联批准。
第九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团体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模板,标准归档等文件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申报,标准征求意见、送审稿和报批前的审查复核,组织标准制修订审查、评审,标准发布、出版、授权以及解释、宣贯、推广和实施,受理标准咨询,组织标准复审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 提案
第十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通过书面文件和协会网站公开征集团体标准立项需求。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质的地方盲协以及与盲人服务相关的社会单位均可向中国盲协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团体标准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掌握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知识和经验;
(三)多家单位可联合申报。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三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定期汇总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对立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秘书处填写团体标准项目立项汇总表,与立项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发布团体标准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立项。
第十六条 通过立项审核的重大团体标准项目,领导小组应对其工作大纲进行评审。
第五章 起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和各参编单位成立团体标准项目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项目组第一申请单位为项目组长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请的提出,人员组成、分工、牵头协调,组织调研、起草,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总责。各参编单位应协助组长单位做好项目调研,按分工按时完成编写任务,并对所承担的部分的标准内容和技术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组成由申报单位提出,须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鼓励多家单位共同起草团体标准,原则上项目组组成不应少于2家单位。
第十九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可推荐有相关经验的单位加入团体标准项目组,秘书处协调立项申请单位,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加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项目组按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其编制说明由团体标准项目组组长单位提交中国盲协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国盲协组织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若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项目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须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必要时应召集专家咨询会;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修改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七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组长单位向中国盲协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向秘书处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确认审查专家和审查方式,由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数量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条 审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查要求:
(一)中国盲协秘书处应提前7天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专家;
(二)会议审查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与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专家名单和签名。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和专家主要修改意见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函审要求:
(一)中国盲协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材料和函审单提交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限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内向中国盲协秘书处返回函审意见,逾期未复函者按同意处理。
(三)中国盲协秘书处应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函审意见汇总表和函审结论。
(四)函审应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查。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未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组应对标准送审稿等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并申请审查。
第八章 报批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项目组根据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与编制说明及其它附件一并提交中国盲协秘书处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必要时提交审查专家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提交签报单,经总校后由中国盲协主席签发。
第九章 编号、发布和出版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经中国盲协主席批准签发后,由中国盲协秘书处对标准统一编号。
第三十八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公布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十章 复审
第四十条 中国盲协团体标准应根据社会需求、技术发展和应用等情况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由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应符合标准审核相关规定(上文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复审后,应确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发布标准复审结果公示。
第四十三条 复审结果为修改的团体标准,由领导小组委托团体标准项目组制定修改单。
第四十四条 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团体标准,由领导小组委托团体标准项目组按照团体标准程序进行标准修订。
第十一章 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工作,组织相关培训,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宣贯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跟踪了解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准原编制单位或其他单位均可根据标准实施和现有技术发展的情况,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与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一并评审。
第四十七条 中国盲协积极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以及残疾人相关单位采信并采用。
第四十八条 中国盲协积极争取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盲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或以任何形式复印协会团体标准,并且不得用于销售或其他商业行为。
第五十条 依据中国盲协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经中国盲协批准授权。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和参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盲协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原则上由团体标准项目组自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盲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