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国家一直在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进程。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特殊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形式。
随班就读的做法,一般是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的普通班里吸收1~2名(最多不超过3名),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和同龄儿童一起学习,教师们在教育工作中应当给予其特别对待和帮助,使他们学有所得。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3年~1985年间对14个参加随班就读实验国家进行的调查中证实,实施“随班就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制定对全体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政策。
(2)已经有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就学的先例。
(3)以加强师资培训来促成前两个条件的实现。
在总结我国农村自发探索随班就读实践的基础上,1986年9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早提出了特殊教育的三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1988年11月,在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是“要在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新格局。”
1994年国家教委在江苏盐城召开了全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并对今后在全国全面开展随班就读、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
这次会议纪要中认为“在我国大面积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可信、可行的,有着良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影响。”同时强调开展随班就读工作,要抓好三个层面的工作。
(1)突出政府行为,坚持依法治教:
①把残疾儿童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制定有利于他们随班就读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②认真普查登记残疾儿童的人数。
③认真落实普通学校和家长工作。
④采取保证措施,解决好培训师资、经费投入和残疾儿童家庭困难的问题。
(2)普通学校实施随班就读应该做好:
①教师的选定与培训工作。
②重视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完整的学生资料档案。
③具体教学工作。
(3)特殊学校起骨干中心作用,帮助随班就读学校培训教师,进行家长咨询指导,搞好检测评估,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
盐城会议之后,国家教委于同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成为各省、市、自治区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所遵循的依据(详见附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