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应保留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退出生产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后死亡的,包括因非工伤疾病导致的死亡,可以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可享受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