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障”是在特别扶助以外给予残疾人的另一种特别待遇保证,它主要适用于那些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国家强调对这些人实行特别保障,主要是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助于激发和保护我国公民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热情。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特别保障的伤残对象大体可分以下四类:第一类因战致残人员;第二类因病致残人员,是特指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以上病残条件的;第三类因公致残人员;第四类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 国家对伤残军人的优待、抚恤标准和因公致残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已发布规定执行,不受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标准的限制,对其实行优于其他残疾人的特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