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见义勇为者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很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却往往自己受到很大伤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为此,就需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作出立法规定。目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有统一的优待规定,一些地方已经设立了奖励基金或人身保险,对义勇致残人员给予照顾。
● 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