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经济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在民事、经济官司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辨论的权利;(5)申请调解的权利;(6)双方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的权利;(8)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9)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0)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11)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时申请补正的权利;(12)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时提出申诉的权利。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 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基本相同,任何限制原告或被告及其他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