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外,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实践中,除前述规定外,在普通地域管辖中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办理:(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一般可由被告所在地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按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人的案件,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这类案件可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注销城市户口后的被告的现在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只是被告一方被注销了城市户口,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