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已经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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