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就其适用范围来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只有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不允许任意扩大的,例如,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对于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就其适用范围来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只有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不允许任意扩大的,例如,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对于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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