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普通程序而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的方式通知开庭,但是以这些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 在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以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此外,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或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