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在什么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在什么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作者:
来自:
人气:3269
2007-01-25

    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凡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以上是属于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指定辩护的情形,此外,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如果被告人坚持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指定律师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应记录在案。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上一条 >>下一条
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20中国盲人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