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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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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指出明确的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被告应依以下规则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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