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指出明确的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被告应依以下规则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