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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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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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