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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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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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