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2007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盲杖
White Canes/Tactile sticks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l6930.1—1997、GB/T l6930.2—1997。
本标准与1997版相比有以下变化:
——将标准名称《盲人手杖》改为《盲杖》:
——修订了安全色标志条款:
——增加了第6章要求,提出了机械强度、手柄、杖尖、折叠部件、反光膜和成品等要求;
——增加了第7章检验方法。
本标准第1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l4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盲人协会、北京市盲人学校、深圳市伤残人用具资源中心、四川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任丘市长青残老用品厂、佛山市普明盲人用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光、贾亚玲、陈媛、滕伟民、彤宇、朱图陵、李明辉、任玉彪、何仲辉。
盲 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杖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参数、要求、安全色标志、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盲杖的设计、生产、使用及所涉及的各个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邵分。
GB/T l6432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
GB 2893安全色
GB/T l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A 666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
FZ/T 63006松紧带
GB l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术语和定义
3.1 视力残疾visual impairment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2 听力残疾hearing impairment
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3 盲(白)杖white canes/tactile sticks
视觉障碍者的导向杖,用于提示障碍物。
注:引用GB/T l6432 12 39 03
3.4 盲聋杖deaf—blind cane
盲杖的一种特殊形式。视力残疾兼有听力残疾者使用的导向杖,用于提示障碍物。
3.5 安全色safety colours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注:引用GB 2893 3.1
3.6 对比色contrast colours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注:引用GB 2893 3.2
3.7 盲杖安全色标志a sign of identification colour for cane
盲杖外表采用安全色中的红和对比色中的白作为特定的涂装颜色,以起警示作用。
3.8 手柄grip/handle
正常使用时手握持的部分。
3.9 腕带wrist strap
固定在手柄顶端,套在手腕上且有弹性的环带。
3.10 杖体shaft
盲杖的主体部分。
3.11 杖尖tip
盲杖的下端,与地面接触的部分。
4.分类
4.1 盲杖型号由名称代号、分类代号、规格代号和设计改型代号组成。
名称代号 分类代号 规格代号 设计改型代号
□ □ □———□
4.2 各代号分别选用具有代表意义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4.2.1 盲杖的名称代号用“盲”字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M”表示。盲聋杖的名称代号用“盲聋”两字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ML”表示。
4.2.2 分类代号见表l,按主体结构分类。
表1 分类代号
结构 |
固定式 |
折叠式 |
折叠可调式 |
伸缩式 |
代号 |
G |
Z |
T |
S |
4.2.3 规格代号见表2,用大写字母L加阿拉伯数字脚标表示。
表2 规格代号
规格 |
L1 |
L2 |
L3 |
L4 |
L5 |
长度L,mm |
L1<600 |
600≤L2<900 |
900≤L3<1200 |
1200≤L4<1500 |
L5≥1500 |
4.2.4 设计改进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设计代号为l时,可以省略。
型号编制示例:
折叠式、长度在600≤L2<900之间、第2次设计的盲杖,其型号为:MZL2-2。
5.结构参数
盲杖的结构如图1所示,其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规格参数
名称 |
规格参数 | ||||
长度L,mm |
L1 |
L2 |
L3 |
L4 |
L5 |
重量m,kg |
≤0.4 |
≤0.6 | |||
手柄最小长度mm |
≥150 |
≥200 | |||
杖体直径D,mm |
22≥D≥10 |
图1盲杖
6.要求
6.1 手柄
6.1.1 手柄应采用对人体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吸水、易于清洁、防滑且绝缘的材料。
6.1.2 手柄的结构设计应适合盲杖使用中的正确握持,不易从手中滑脱。例如,表面粗糙的圆锥状结构。若选用硬质材料,则沿手柄轴向应有一平面,如图2所示。
6.1.3 手柄上端应装有弹性腕带并易于更换。
图2 手柄
6.2 杖尖
6.2.1 应采用耐磨、绝缘、振动传导性好,并在水泥、沥青、砖制等硬质路面上使用时,有敲击声反馈的材料。
6.2.2 应易于更换。
6.3 装配要求
6.3.1 转动部件应转动灵活。
6.3.2 连接部件应连接牢固。
6.3.3 折叠部件应方便折叠和打开,不应有卡滞现象。
6.3.4 折叠部件连接部位不应有明显框动,按7.9检验,其松晃量应≤5 mm。
6.4 成品
6.4.1 所有部件应无毛刺、尖角、锐边和易造成用户伤害的突起物。
6.4.2 正常使用时,各部件材料不应掉色,不应使皮肤、衣服着色。
6.4.3 折叠盲杖所采用的松紧带伸长比应符合FZ/T63006中表1一等品要求。
6.5 反光膜
6.5.1 反光膜搭接应重合、粘贴应牢固;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按7.3检测,反光膜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划痕、条纹、气泡、颜色不均匀等缺陷和损伤。
6.5.2 反光膜耐水性能,按7.4试验后,反光膜不应有翘曲、起皱、脱落等现象。
6.5.3 反光膜耐温度变化性能,按7.5试验后,反光膜不应出现裂缝、软化、剥落、皱纹、起泡、翘曲或外观不均匀的痕迹。
6.6 机械强度
6.6.1 按7.6弯曲试验后,折叠盲杖中心部位最大位移量应≤25mm。
6.6.2 按7.7疲劳试验后,各部件不应产生裂纹、断裂或损坏。
6.6.3 按7.8静载试验后,各部件不应产生裂纹、断裂或损坏。
6.7安全色标志
6.7.1 盲杖外观安全色采用以白色为主体,另加一条与轴线垂直的环形红色条纹,其红色应为反光材料。红色条纹宽度L0≥150mm,并位于杖体上三分之一的下部,如图1所示。折叠盲杖的红色条纹应尽量在一折叠段内。
6.7.2 盲聋杖外观安全色采用红、白间隔与轴线垂直的环形条纹,其中红色应为反光材料。红、白间隔条纹宽度为等距,不应少于4段,每段长度≥150mm(长度≤750mm的盲杖除外),如图3所示。
图3 盲聋杖
6.7.3 所采用红色、白色的颜色色品范围均执行GB2893中的有关规定。红色、白色反光材料应符合GB/T18833中4级以上反光膜指标的要求。
7.检验方法
7.1 样品
检验用样品应为出厂检验合格品。检验应提供3个同规格、型号的样品,其中1个用于疲劳试验,另外2个用于其他试验。
7.2 本标准中6.1、6.2、6.3、6.4条(除6.3.4条),均用目测、手感方法进行检测。
7.3 反光膜外观检验
在白天明亮的环境中(光照度不少于l50 lx),将样品自由平放在一平台上,用目测、手感方法检查样品应符合6.5.1的要求。
7.4 反光膜水浸检验
将贴有反光膜的盲杖样品浸入23℃±5℃的水中24h,取出在室温下干燥48h,检查样品应符合6.5.2的要求。
7.5 反光膜温度变化检验
将样品放入试验箱内,再将试验箱温度逐渐升至70℃±2℃,保持7h;取出样品后在室温下放置lh;然后将样品放人温度为-40℃±3℃的试验箱内,保持15h;取出样品在室温下恢复2h;检查样品应符合6.5.3的要求。
7.6 弯曲强度检验
将盲杖调至正常使用状态,放置在固定支架上,盲杖两端距支点20mm;在盲杖l/2 L处施加一垂直向下载荷,载荷力为30N并具有±2%的相对误差,如图4所示;施加载荷时应缓慢加载,不应产生冲击,加载5s,测量最大位置的偏移量,并记录。所测位移量应符合6.6.1的要求。
图4 弯曲强度检验
7.7 疲劳强度试验
将盲杖调至正常使用状态,用卡具将手柄固定,施加20N并具有±2%相对误差的循环载荷,如图5所示。负载频率≤1Hz;循环次数为40万次;试验时,杖尖应与便道砖表面接触;试验后,检查样品应符合6.6.2的要求。
图5 疲劳强度检验 图6 静载强度检验
7.8 静载强度试验
将盲杖调至正常使用状态,垂直放置,对手柄施加300N并具有±2%相对误差的静载力,如图6所示,保持10min;卸载后检查样品应符合6.6.3的要求。
7.9 松晃性能检验
将盲杖调整至正常使用状态,水平放置在固定支架上并卡紧,盲杖两端距支点各20mm(如图7所示),在盲杖质心处施加(盲杖重量+1N)垂直向上的载荷,测量盲杖1/2L处的位移量并记录,所测位移量应符合6.3.4要求。
图7 松晃性能检验
8.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盲杖成品必须经过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逐个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能出厂。
8.1.2 检验项目包括6.1、6.2、6.3、6.4、6.5.1、6.6.1、6.7.1和6.7.2条。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C)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d)成批生产,产品质量定期检查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合同规定等。
8.2.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6章全部内容。
8.3 抽样和判定规则
8.3.1 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8.3.2 型式检验和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用样本不得少于3件。检验用的样本按年产量3000件检验3件的比例抽取,年产量低于3000件的按3件抽取。
8.3.3 样本在进行检验后,如其性能指标有任何一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认为该样本为不合格。
8.3.4进行型式检验的3件样本中,有一件不合格,可以抽取不合格样本的2倍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后仍有一件不合格则本批产品为不合格。
8.3.5 进行型式检验的3件样本有2件不合格时,则本批产品不合格。
9.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9.1 包装、标志
9.1.1 每件产品应有独立包装
9.1.2 包装外壁应标志清晰,图示标志符合GBl91的
规定,并注明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标志.
9.1.3 包装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标有检验员代号、检验日期、厂名等);
b)使用说明书(包括:使用方法、易损件更换方法、注意事项):
c)装箱清单。
9.2运输及贮存
9.2.1 产品运输中应避免雨淋及化学品的腐蚀。
9.2.2 产品应保存在通风良好有遮篷处,并与能引起产品腐蚀的物品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