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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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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8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民救发〔2006〕19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05〕1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调整到31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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