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民救发〔2006〕20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完善本市城市低保分类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原则
根据城市低保对象劳动能力、家庭情况、赡养系数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救助家庭的困难程度,采用适当的救助系数,适度提高城市“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施积极的厂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政策,进一步体现城市低保制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救助系数的设定
救助系数是指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不同,得出救助待遇调整值,通过与救助对象应领取的低保金相乘的方式,计算分类救助后不同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类救助金=低保金×救助系数
(一)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设定其救助系数为1,并按下列原则享受鼓励就业政策:
1.家中现有相对固定岗位的就业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后,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从其本人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80%的金额,再计算家庭收入。即:将事先扣除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差额部分的收入核定奖励办法,改变为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0%给予就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按其救助系数享受救助待遇。
2.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实行救助渐退政策,即对其家庭原享受的低保金进行逐月抵扣,在2个月内抵扣完毕(即第一个月发放100%,第二个月发放50%)。
(二)下列传统民政救济对象,按救助系数1.15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1.城市“三无”人员。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3.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
(三)下列人员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1.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传统民政救济对象。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4.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法定抚养人先扣除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收入,并确定其家庭是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重残人本人是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其他城市低保对象按救助系数1.05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三、其它事项
(一)现城市低保对象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救助条件的,按照本通知重新核定救助标准,及时调整救助待遇;新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按本通知执行。
(二)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未就业期间,本人只享受低保金待遇;家庭其他成员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粮油帮困等其他专项救助待遇。
(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可享受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
(四)按本市现行政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实施分类救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次调整分类救助政策,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需要,是我市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加大社会救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具体工作,保证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