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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天津市残联
人气:1358
2011-01-13

 

各区县残联: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残联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我市各级残联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并在街乡镇残联普遍设立了“残疾人维权岗”。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歧视、伤害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残疾人维权任务仍很繁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和网络,按照《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43号)精神,结合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市的任务目标要求,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市残联拟开展“树百岗,维实权”(简称“百岗维权”)活动,即在全市设立百余个高标准的“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确保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各区县残联要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将经济困难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县残疾人维权、信访工作实际,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可与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并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以下工作标准(简称“十有”标准):

      1、有固定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接待场所,并具备基本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无障碍设施。

      2、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熟悉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针对残疾人特点,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日常维权工作。

      3、有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为那些无缘享受法律援助的贫困残疾人边缘户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

      4、有专门聘请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代书、代理等工作。

      5、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指导街、乡镇残联“残疾人维权岗”开展工作。

      6、有维权热线电话和咨询信箱,畅通残疾人维权信访渠道。

      7、有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上墙公示。

      8、有完整规范的来访事项登记和处理结果的工作记录及各项活动的档案资料,基础工作扎实。

      9、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定期为残疾人开展法律服务和宣传等活动;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10、有“残疾人法律服务卡”,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持卡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已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县,要对照上述“十有”标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尚未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县要按照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今年8月底前筹建完毕。

      二、积极开展“百岗维权”活动,打造一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各区县残联要进一步完善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为扩大服务和援助的覆盖面,可适当参照“十有”标准,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残联或残协、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较集中的地方,创建并树立一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提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层次和水平,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全市“残疾人维权岗”建设起到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为确保各区县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每个区县创建并树立的包括各个层面的“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不应少于6个。同时,各区县残联要注意收集、积累“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典型事例、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以便推广。

      市政府残工委适时将对各区县“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进行检查、评比和验收,统一授牌,予以表彰。

      三、加强对街乡镇残联“残疾人维权岗”工作的指导,使其切实发挥作用

      各区县残联要加强对基层残联专职干部和残疾人专职联络员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为残疾人提供维权服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参照“十有”标准开展工作,以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维权岗”的作用,形成全市范围的“上下贯通、内实外强、内外联动”的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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