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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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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天津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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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使我市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落实责任制,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我市扶贫解困工作的总体规划。要建立由银行信贷、政府财政、政府性基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等多种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帮、包、带、扶”等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以最优惠的条件帮助残疾人得到贷款扶持。有效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扶贫资金贷款计划的实施、扶贫项目的选择要与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有机结合,制定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更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受益。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管理,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大力推行基地扶贫、“公司加农户”扶贫等方式。切实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纳入我市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积极扶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和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就业岗位,在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支持或奖励。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同时,对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市、区县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部分中给予适当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并与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求职登记和失业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及时将符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适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不得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查处。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贫安居计划,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增加资金投入,调整和扩大扶助范围。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要纳入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范围,对重度肢体残疾和盲残家庭实行优先摇号选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要把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作为社区重要任务,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开展长期及时的扶助活动。要从生活救助、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水平。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社区无障碍设施,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标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区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宣传工作,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捐资扶助,营造关爱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要以社区示范建设活动为载体,将社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评比考核内容。街、乡镇残联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档案,定期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各种需求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站(社)和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的作用,深化志愿者助残活动,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81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要制定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的政策,已经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对贫困残疾人员给予医疗费补贴;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并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被列为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要按照津政发[200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所需药品。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制,满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康复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继续做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听力助残、救助贫困聋儿等康复服务,并积极开发新的救助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项目。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帮助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康复服务。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工委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49号)精神,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国办中、小学学习的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校学习的免收学杂费。对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及残联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助学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确保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九)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现有特殊教育格局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残疾人终身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各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使视力、听力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基本达到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同等水平。继续办好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和天津体育学院特教学院,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校要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校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全市“双高普九”规范校建设,将特殊教育学校列入“双高普九”规范校建设范围,加大对特教学校的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发挥特教学校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

      四、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保护和优惠政策落实的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制定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的专项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制定出台政策时,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通过不断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和救助,切实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二)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特别是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妥善解决。对尚在从事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有关部门要采取妥善过渡措施,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严格管理,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在过渡期间,此类车辆发生的各类问题,市残联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做好处置工作。要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完善机制,畅通渠道,及时解决贫困残疾人反映的各类问题。

      (十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尽快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经济、语言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关爱和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之中,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制定和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大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残联要发挥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要加强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

      (十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和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要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倡导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宣传动员和典型示范作用,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形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相互促进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新格局。(十六)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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