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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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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4

 

辽委发[2009]4号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我省有224.2万残疾人,涉及660万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将其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障、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辽宁、实现辽宁全面振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辽宁全面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和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政策扶持、社会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低保户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将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诊疗目录;精神病患者在县(市、区)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住院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县(市、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不低于70%;要将重度精神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其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五)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作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2010年实现“白内障无障碍省”,2013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健全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机制,安排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对各类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通过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政府对各类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贴,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卫生、妇幼保健、残联等相关部门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诊断、早发现、早干预的随报机制。要切实加强康复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高等医学院所开设康复专业,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大、中型医院设立康复科,开展康复业务。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康复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要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按照分类救助原则,对已享受低保救助的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不低于20%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享受低保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及时实施救助。对因遇到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应急救助。认真落实残疾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的20%比例给予适当补贴。鉴于残疾职工身体状况特殊,根据本人意愿,在患有其他疾病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办理因病退休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的,可将本人患有的疾病连同原身体特殊情况一并考虑。鼓励商业保险增设残疾人险种。关心残疾人婚姻和家庭问题,提高残疾人的婚姻和家庭幸福指数,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检和孕检。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经费不低于同类学校年生均经费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晋级、晋职、评优、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以及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支持社会力量、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养护中心,逐步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问题。重点扶持有条件的特教学校开设普通高中班和职业高中班。建立与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由学校所在地的同级政府安排贫困残疾学生专项救助资金,对考入高中和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同类学校贫困生资助标准的救助。将城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对寄宿残疾儿童少年每年按照不低于同类学校标准安排生活费补助。采取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改善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扩大教学规模,筹建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造就残疾人中高级技术人才。特殊教育师资由师范院校培养。逐步实现特殊教育师资持双证(教师资格证和特教专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确保高质量的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和网络。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加强手语、盲文的研究与推广。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 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和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残疾人,在5年内基本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安置比例。达不到安置比例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比例100%;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企业(独资、合资、私营、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等),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当减免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在人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要根据残疾人能力和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各项平等权利。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作为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积极扶持其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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