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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人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大连市残联
人气:3278
2011-01-14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
大残联发〔2007〕20号


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人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人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


      为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进取精神,保障家庭贫困的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国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的意见》(残联厅函〔2003〕30号),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学生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6〕015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手续、规范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和奖励对象

      1、资助接受高中教育和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奖励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的残疾人学生。

      二、资助和奖励条件

      1、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1)大连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

      (2)本人或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

      2、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1)大连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

      (2)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学生。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1、资助各类贫困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标准是:

      (1)高中在校生,每人每年500元。

      (2)大学专科以上院校在校生,每人每年1500元。

      (注:以上资助对象不包括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2、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的残疾人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是:

      (1)考取大学专科院校,每人奖励2000元。

      (2)考取大学本科以上院校,每人奖励3000元。

      (注:资助与奖励在同一申请年度内不可兼得)

      四、资助和奖励的审批程序

      1、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需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的残疾人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大连市资助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子女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大连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

      3、各区市县残联对资助贫困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复审;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立会审批后,将《大连市资助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子女申请表》、《大连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返给有关区市县残联实施。

      五、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资助及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及区市县两级按1:1比例承担。

      2、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已审批的资助和奖励残疾人学生资金,按规定承担比例及时下拨,各区市县残联足额发放到人。

      3、资助和奖励残疾人学生资金,必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领取,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4、凡中途退学的残疾人学生,已资助或奖励资金应尽量追回,并停止下年资助。

      5、资助和奖励残疾人学生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残联要加强管理,每年暑假和年末逐级上报落实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大残联发〔2003〕41号)同时废止。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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