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残[2003]42号
各市(县)和各区残联、劳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外地驻锡及部省属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文件精神,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机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囗的失业下岗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实施岗位补贴,对进行个体经营的无业残疾人给予开业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 补贴范围及标准
1、凡录用失业残疾人就业,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每安置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8000元,弱智残疾人增加2000元(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每安置一人,给予岗位补贴6500元,弱智残疾人增加1500元);依法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每安置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500元,弱智残疾人增加500元(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每安置一人给予岗位补贴2000元,弱智残疾人增加500元)。
2、凡招聘下岗(退养、协保、续保)残疾人再就业,但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每聘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元(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每聘一人给予补贴1500元),但被录用的残疾人不计入本单位残疾职工比例。
3、无业残疾人(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开业扶持费3000 — 5000元(市、区残联各补贴50%),但五年内不再介绍就业,视同已就业。
二、申领办法
1、单位凭录用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被录用残疾人的残疾证、养老保险卡(招聘退养、协保、续保人员除外)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填表申报。
2、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凭经街道残联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及街道出具的无业证明、当年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填表申报。
三、审核批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补贴申请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并负责发放;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的补贴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并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区自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扶持费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发放。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贴
1、合同(协议)期内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不征求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擅自辞退残疾人的单位,不予补贴。已经补贴的要追回补贴并追究责任。
2、未交上年度残疾职工年报表的单位不予补贴;
3、当年新办或不满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录用残疾人员不予补贴;
五、促进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必须按规定申领和拨付。
各单位(个体业主)申领时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享受本办法补贴的单位及个体业主,凡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就业和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其他政策优惠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七、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补贴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区情况另行制定。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