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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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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无锡市残联
人气:1381
2011-01-18

 

锡政办发[2005]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使广大残疾人在我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过程中,同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扶助残疾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规定,安置残疾人达不到1.5%比例的应到地税部门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凡录用失业残疾人就业和招聘下岗(退养、协保、续保)残疾人再就业的满比例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二、大力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积极接纳有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待遇。各级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包括民政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照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三、积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经营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申请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发放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体户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照顾。城管部门在规定的有序疏导点内优先予以考虑场地、摊点、摊位。

      四、维护合法权益,照顾残疾职工。各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岗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同保险,特别是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门票费。公安部门对领取《无锡市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开业资格证》及《无锡市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开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治安联防费。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将残疾人推向社会。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要尽量安排残疾人上岗。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决定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五、减免残疾人个人所得税。落实好对残疾人员劳动所得的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将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和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除学生的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本费和必需的簿本费。减免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子女书本费、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各级残联对在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含远程教育)、特殊教育学院残疾大学生、研究生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学生(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生)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的残疾大学生(含残疾人自考大专班)和被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研究生予以适当奖励。

      七、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开展职业指导,并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需求的下岗失业残疾人免费进行技能培训。

      八、提高残疾人医疗水平和覆盖面。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免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县)区、镇全额承担。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逐步减轻参保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就业。

      九、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为特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对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进入康复机构训练、幼儿园学习或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等给予资助或补贴。对无力购买药品的特困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药品。对贫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的费用予以减免,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必需的特殊用品、辅助用具。

      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市、市(县)区财政要按辖区人口每年不少于0.15元/人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事业。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十一、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对符合进入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 0%。对低收入户的重度无业残疾人按残疾人本人收入计算直接纳入低保,对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殊的救助。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或入敬老院,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

      十二、采取公助民办的方式建立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工(农)疗站、庇护机构,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三、切实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按5 0%减免其他应交费用。市及市(县)、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其中盲人和下肢残疾人要优先安排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设施;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 0%;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贫困残疾人家庭其房租按规定予以减免。农村残疾人减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十四、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积极推进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有序地设置盲人语言提示器、残疾人专用亭、服务柜台等方便设施。大力推动无障碍公共交通建设,各新闻媒体应创造条件开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专题栏目,鼓励电视、电影播出配有字幕和手语翻译的节目。

      十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方便。盲人免费乘坐币内公共交通车(包括中巴车),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费寄递。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残疾人在报纸上刊登《无锡市盲人免费乘车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启事,费用减半。移动和联通公司等电信企业对聋哑人实行手机短信业务优惠套餐眼务。本市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市区游览参观点可实行半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公共收费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代步工具停车费。残疾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十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都要重视、支持残疾人维权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注意倾听残疾人意见,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实行就近就便就地服务,并给予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依法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市残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无锡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  无锡工商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文化局  市政公共事业局 市城管局

市园林局 无锡邮政局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中国无锡移动分公司       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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