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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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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无锡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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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0]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有关保障和救助办法。

第二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提高20%发放低保金;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120%低保金。

      第四条 低保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第五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00%以内的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本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在同一户籍内且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按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重残补贴金。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提高20%给予救助,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予以安排。盲人和下肢残疾人房屋拆迁安置,可申请优先安排底层。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给予适当照顾;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九条 将城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 倍以内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筹资标准,由政府承担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参保精神病人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有关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第十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无业或参保中断缴费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实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自主创业、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标准,连续补贴3年。

      对盲人按摩企业从业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配套省补贴按个人缴纳部分1/3的标准连续补贴3年,与其它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十二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为其购票和进站、上下机(车、船)提供方便,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可予免费携带。

      第十三条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搭乘公共汽车、地铁、轮(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应当设有不少于2%(至少1个)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政府性投资的公共收费停车场免收残疾人代步工具停车费。

      第十四条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月租费减半收取。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使用移动电话给予套餐优惠。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宽带给予优惠。肢体残疾人上网费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言语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以上残疾人的50%计算。

      第十七条  对在就业年龄段且无业,并经专业评估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

      (一)集中托养。对符合条件并进入经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专业机构的贫困家庭残疾人,按全护理、半护理、无完全行为能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200元、900元、600元;其他家庭上述对象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居家安养。对经生活自理能力专业评估并符合居家安养条件的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补贴;其他家庭的重度残疾人,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日间照料。对进入日间照料机构的贫困家庭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护理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对进入庇护工场、工(农)疗站机构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护理补贴。

第五章  教育援助

      第十八条  对4-6周岁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教育。

      第十九条  将各类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全面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为有一定学习能力,但不能参加学校正常上学的残疾儿童,以送教上门等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并建立学籍或档案。

      第二十条  实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元教育专项补助,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每学年增加1000元(补助年限与正常就读年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  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的盲生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交通伙食补贴(补助年限与正常就读年限一致)。

      第二十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参加升学考试,可申请体育科目免考,经批准后按体育中考的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第二十三条  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教育专项补助(补助年限与正常就读年限一致),其中贫困家庭大专以上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1000元。

      对江浙沪以外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学生,新生报到时给予一次性入学补助5000元。

      设立自学考试和成人高校残疾学生奖学金制度。对参加省自学考试的残疾学生,每合格一门奖励100元;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一次性奖励500元。对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

      对取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对取得博士学位和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和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和1500元的助学补贴。(补贴年限与正常就读年限一致)

      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残疾学生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二十五条 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各级残联举办的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人保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培训费用全额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未就业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在经认定的基地创业实训(见习)期间,按规定享受创业实训(见习)补贴。

      第二十六条 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接受职业生涯规划、职业能力测评和个性化就业指导等免费服务。也可以免费获得各级人保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二十七条 对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女16-50、男16-60周岁)无业(失业、下岗)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3000—5000元,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盲人新开办保健按摩机构,符合规范设立要求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3000-5000元。

      第二十八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3000-5000元,与其它创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正规就业,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不低于所在市(县)、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康复救助

      第三十条  对0—6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服务。其中:听力言语康复每人每年不超过2.53万元、孤独症康复每人每年不超过3.75万元、智力残疾康复每人每年不超过3.75万元、肢体残疾康复每人每年不超过4.01万元、视力残疾康复每人每年不超过2.19万元、多重残疾康复每人每年不超过4.54万元。上述各类康复具体按有关行政部门颁布或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实际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服务数量和康复效果,按实结算。

      7岁以下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例补贴5万元。

      对7—14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按上述分类康复标准和实际训练量的自负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实际训练费用逐年递减10%,对应年龄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 倍以内精神残疾人住院纳入医疗救助范畴,对医保和医疗救助外,个人自负部分金额较大、支付确有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经申请批准提供不超过3000元的限额补助(原则上一人一年内不重复享受)。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 倍以内精神残疾人服用精神类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医疗救助范畴,对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个人自负部分金额较大、支付确有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经申请批准提供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限额补助。

      第三十二条  拓展康复救助项目。有计划地为在就业年龄段、有机构康复需求并具备条件的贫困偏瘫患者和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一次性为期2个月的机构康复服务,对医保和医疗救助外,个人自负部分金额较大、支付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经申请批准提供不超过3000元的限额补助。

      对尚未列入医保和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后,个人自负比例较高的重点康复项目,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十三条  为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第三十四条  免费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或发放定额维修服务券等;为符合改造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一次性基本无障碍改造,限额不超过1500元,并逐步扩大以满足基本需求为目标的救助覆盖面。

第八章   其他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可以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援助范围内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等3种事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残疾人就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而请求法律援助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举办的残疾人专项社会活动,给予相应的误工、交通、训练、参赛等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条款,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0]59号),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除明确分担比例的项目外,涉及政府相关资金支出,属运转类资金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安排解决;属保障类和一次性项目类的资金,主要由市区两级政府预算内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共同承担,其中政府预算内安排资金按体制内市区分担比例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资金则市区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配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享受原“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养办法”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七条。原“无业重残生活救助金”政策不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锡政办发[2008]133号)执行。

      第四十条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指2009年3月1日起换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是指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是指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是指:持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无锡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特殊困难变化予以调整和完善。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的,按上级精神作调整和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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