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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
来自:苏州残联
人气:1469
2011-01-19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苏 政 民〔2010〕215号
苏财社字〔2010〕 30号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10〕45号)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

      (一)本人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苏政民〔2008〕96号)中明确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本人有固定收入且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残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

      1、符合苏州市低保边缘救助政策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无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20%实施全额救助,本人有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20%实施差额救助。差额救助的对象,如果救助金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按60%享受生活救助。

      2、其它残疾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城乡五保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按照当地低保对象生活救助金发放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三、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庭其它成员、亲属,持家庭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并填写相应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乡镇(街道)、市(区)民政和残联参照苏州市《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苏政民〔2008〕96号)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残疾成员、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停发生活救助金。每年底对救助对象进行年审认定。

      四、迁移

      参照苏州市《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由本级财政负责足额筹集安排救助资金。

      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地区(金阊、沧浪、平江、高新区〈虎丘区〉)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支出,年终按规定比例分担;符合苏州市低保边缘政策的重度残疾人,其救助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六、档案管理

      参照苏州市民政局、档案局联合颁发的《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政民〔2008〕142号)分类整理、管理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申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资料。

      七、要求

      (一)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具体操作办法,承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对、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残联负责做好申请救助对象残疾人证件、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的认定工作;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救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运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救助对象,认真做好动态管理。同时,及时归建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民政和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一月和七月的上旬,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要认真核准本地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实际救助情况,由民政部门填报相关统计表。

      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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