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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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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泰州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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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9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美好新泰州的重要内容。我市有32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36%。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改善残疾人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重要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的基本原则,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面建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15年,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康复服务、义务教育、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

      二、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泰州市区以推进“新农保”为载体,通过市、区财政补贴等举措,用一年时间实现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并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发放养老补贴。各县级市也要在给予残疾人特惠的前提下,力争两年全覆盖。加强监督检查,将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认真落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享受的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继续落实好重残补贴。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保证城市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引导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

      三、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六)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康复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理疗、训练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逐步增加康复医疗服务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加快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服务范围,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将城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作为社区康复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就近就便,有序推进。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并为其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员。各级政府要保障重点康复项目经费的落实,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免费服务政策,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七)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工作,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幼托机构、小学低年级儿童的健康教育和疾患筛查,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建立健全儿童健康动态管理体系。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努力做好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到2012年底,各地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达到省制定的建设标准。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市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含职业高中)免费教育,建立扶残助学金制度,对考入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确保本地所有在校残疾大学生都能完成学业。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九)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在全市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实现应征尽征,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和托养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创业激励机制,通过设立残疾人创业扶持基金、政府担保贴息贷款、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并给予残疾职工优待照顾。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充分利用资源,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经常性的职业指导和免费培训服务。全市每年免费培训1000名残疾人、帮助1000名残疾人实现就业、扶持1000名残疾人脱贫。积极开展残疾人技能竞赛,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竞争实力。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大力推进各类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逐步完善文体服务功能,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积极为残疾人服务,市及各市(区)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艺术和体育特长班,定期举办各种残疾人艺术和体育比赛,积极培养优秀残疾人艺术和竞技体育人才,建立市各类残疾人艺术和体育人才库。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城乡体育健身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

      五、全面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和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到2012年,各市(区)分别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并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

      (十二)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扩大残疾人受益面。将残疾人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性服务项目。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乡镇(街道)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政府通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日托机构。鼓励市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就业指导、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监督、评估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残疾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建立包括残疾人社工师、康复治疗师、假肢矫形器制作适配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四)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全市各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支持力度。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定期评选表彰“爱心助残模范人物”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五)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市及各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残联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信访处理和跟踪督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十六)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强化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时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积极开展创建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工作,2010年建成一个省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行业和两个以上示范单位,2011年建成省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2012年建成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

      七、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

      (十七)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督办反馈、监督检查等制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农村基础组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财政安排残疾人事业经费的增幅不低于财政总收入的增幅。政府新增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好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按规定选举残联专职理事长,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依托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建立残疾人协会。

      (二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抓好专职、专业残疾人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按要求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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