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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211
2011-02-16

 

浙残联教就[1999]69号 浙财社[1999]58号


各市(地)、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8]269号)和省委办《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扶贫工作的通知》(浙委办[1999]40号)精神,为帮助全省10万贫困残疾人开展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副业、加工业和个体就业,实现脱贫,省政府决定对残疾人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现就贴息办法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1.对“八五”以来享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地方给予配套资金的县贴息(不包括宁波市)。

      2.对部分从未享受过康复扶贫贷款,但残疾人扶贫任务比较重,同时能在当地农业银行争取到贷款的县贴息。

      3.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直接扶持到户到人。

      二、贴息条件

      1.当地政府或当地扶贫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农业银行、残联已制定下发了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

      2.县、乡镇已建立残疾人服务社及分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了法人资格。

      3.已完成贫困残疾人调查摸底,并确定了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

      4.当地政府同意解决配套资金,或当地农业银行已同意贷款。

      三、贴息标准

      1.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副业、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项目,按人民银行公布的2年贷款利息标准,残疾人承担年利率的2.88%,其余利率之差由省贴息。

      2.每个县原则上按30—50万贷款额予以贴息,在1999—2000年两年内滚动使用。

      四、操作办法

      1.落实扶贫贷款县每年12月底前将贷款项目、贷款数额及有关证明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2. 省残联,省财政厅经审核后,将扶贫贷款贴息下达至各有关县。

      五、要求

      1.至今未建立残疾人服务社的县,要尽快建立,并搞好贫困残疾人调查,确定具体扶贫项目。

      2.各级财政、残联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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