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残联教就〔2008〕46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2012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满足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分年度任务,由省残联根据各地重度残疾人人数及托(安)养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任务下达到各市,再由市分解到所属县(市、区),并将任务分解情况上报省残联。2008年先选择在部分县(市、区)试点推行,2009年以后在全省全面组织实施。《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试点县(市、区)名单》、《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2。
二、实施对象
凡是具有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
三、托(安)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各县(市、区)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六、费用补助
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
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为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上述费用补助指导线,若有调整另行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准。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县(市、区)残联结算,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省财政补助比例,按浙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工作分工
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八、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残联。每季(年)末,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本季(年)度《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见附件5)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各县(市、区)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省残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