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残联计财〔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发改委(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2008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积极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全省10多万残疾人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和基本照料,较好地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政策
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开始在全省各县(市、区)逐步推进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并将全省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费用指导线从7500元提高到9000元。
接收重度残疾人的非营利性民办托养机构,可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同时,对集中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参照“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医疗服务等有关待遇。在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或重度残疾人家庭从事残疾人护理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应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
进一步规范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居家安养的服务内容、标准与监督管理,保障居家安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二、增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项目
根据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情况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迫切需要,2009年起适当调整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内容,增加当地有服务能力的聋儿语训、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等两类抢救性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并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儿童,按照平均每名聋儿2000元,每名脑瘫儿童60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省财政将视各地实施情况及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审批程序、服务方式、费用报销、工作监督及补助资金管理等参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整合部门康复助残项目。各级民政、卫生、老龄委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五保”、“三无”或老年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下肢假肢装配以及老年残疾人白内障手术项目,有关进展情况由各级残联汇总后统一按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所需补助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三、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料)设施建设
各地应充分利用敬老院、福利院等现有福利设施,通过增加投入、设施改造、完善功能,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服务,并且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场所,以方便对重度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托养的相对集中管理。同时,各市、县(市、区)要新建一批适合残疾人托养(照料)的设施,并将其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应有一所主要为精神、智力残疾人服务的托养、康复设施,以适应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四、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资金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资金保障,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以财政一般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构成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各级财政要从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