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省长令的有关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实行经济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本县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智力、精神残疾均属一级),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二、经费来源:补助资金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待遇,应当由残疾人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审批表》,并提供户籍、残疾人证以及淳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相关证明(当年)。由乡镇残联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县残联办公室,由县残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核拨经费。
四、申领办法:县残联按年度将生活补助金拨入各乡镇信用社,残疾人持身份证直接到所在信用社领取。
五、实施要求:对低保户中重度残疾人实行经济补助要本着补助基本生活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乡镇残联对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的对象,要进行公示,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补助待遇并退回原享受补助金。
六、本意见从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