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残联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我市农村特困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农业人口中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生活仍十分困难,现居住于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特困户及无房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照顾解决:
1、长期有病,常年就医,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父母双亡或父亡母改嫁且未成年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4、持证的特困残疾人。
农村散居五保对象原则上动员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实施时间
对全市536户农村特困户的住房救助采取先难后易、分年实施、分批进行的方法,总体时间从2004年6月起至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为:
1、2004年6月—2004年12月完成200户;
2、2005年1月—2005年12月完成170户;
3、2006年1月—2006年12月完成160户左右。
三、实施办法
1、对象确定。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每年由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乡镇、街道改造户数。农村住房特困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及建设方案,经村支二委会同意,由各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及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确定。
2、救助方法。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扩建、改建、新建、修缮、闲置房置换等办法解决。各乡镇、街道负责房屋规划设计,落实建房用地,办妥有关手续,并落实有资质的施工队承建,严格建房标准,保证建房质量;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
3、建房标准。新建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以我市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基数,按照农户家庭实际在册人数,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口之家为40平方米,二口之家为60平方米,三口及以上家庭为100平方米。
四、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1、资金筹措:
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资金实行市、乡镇(街道)、村三级负担。市级部分设立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从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中适当调剂解决;各乡镇、街道给予相应的补助;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
2、市级补助标准:
市级补助按以下改造标准,欠发达乡镇市财政补助三分之二,其他乡镇、街道补助二分之一。
(1)新建住房每平方米360元;
(2)扩建、改建每平方米120元;
(3)修缮每平方米60元;
(4)置换由乡镇、街道先行收购闲置房,其收购价按每平方米200元,最大面积以100平方米计算,总价不得突破2万元。
凡列入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特困户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3、资金使用:
市级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房屋开工10天有一定形象进度后划拨50%,竣工验收合格后划拨50%。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组织领导
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由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统一领导,以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单位做好协作、服务工作,住房救助过程中涉及有关费用属本市部分予以免缴。
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完成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
市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和弘扬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出资出力,为扶贫济困献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