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劳动就业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残疾人就业条件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8—59岁;女,18—49周岁。
3、有劳动要求和劳动能力。
4、精神残疾暂不作为这类安置对象。(特殊情况除外)
二、劳动合同
各企业招收录用残疾人,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一律采用市劳动局、市残联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签订合同须以下证件:身份证、残疾人证、富阳市残疾人就业申请表。合同签订后,到市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除名的通知书须抄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养老保险
为切实保障残疾职工“老有所养”精神,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259)及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7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企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到市企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具体按照富政[1998]138号文件规定。
四、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
富阳市劳动局 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