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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市残疾学生就学实行补助和奖励的通知

作者:
来自:杭州市残联
人气:2144
2011-02-22

 

市级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

  根据财政部财综[1995]5号《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2001]147号《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激发残疾人“自强不息、乐观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共享社会物质精神文明成果。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籍(暂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残疾人就学及优秀残疾学生实行补助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对象

  父母双方有一方在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其子女;或父母双方有一方在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入学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均可获得补助和奖励,具体为:

  1、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的入学子女。

  2、考取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的残疾学生。

  3、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获得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残疾学生。

  4、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职高、技校的残疾学生。

  二、补助和奖励标准

  1、对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给予小学、初中、高中学费(书费)补助,最高限额:小学300元/学期,初中、高中500元/学期;考取大专以上院校给予一次性补助8000元。

  2、对考取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中专学校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专院校一次性补助3500元;本科及本科以上院校一次性补助5000元。

  3、对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获得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奖励3000元、2000元的自强奖学金。

  4、对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职高、技校的残疾学生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三、补助和奖励发放办法

  1、符合补助条件的享受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由父(母)携带本人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杭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子女学生证和子女学费(书费)有效票据或子女身份证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子女学费(书费)补助或子女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2、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学生,由本人携带父亲或母亲工作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书,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3、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学生,由本人携带父亲或母亲工作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学历证书、获奖证书,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奖学金。

  四、补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负责按照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每年编制残疾人就学补助及奖励的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残疾人就学补助和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要依据本规定认真做好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于年底将全年补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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