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财政局
文件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41号)精神,现就做好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条件
凡户籍在杭州市市区,持有杭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包括农村低保家庭),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领和发放
申请人需由家庭监护人或社区干部向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申请表(表一),并随带户籍证明复印件、《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表由街道(乡镇)残联负责核实,经区残联审批同意后,发给《杭州市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证》。
补助金按季逐级下拨,由社区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凭证发放。
四、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由市、区残联各承担一半。补助金不计入低保、困难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
各区残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表二上报杭州市残联,由市残联审核、拨给补助金。
各区残联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核准补助对象,并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收回补助证及已发的补助金。
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收回补助证并停发补助:
1.补助对象的户口迁出杭州市区的;
2.补助对象已亡故的;
3.补助对象已康复的;
4.补助对象被取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
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表一《杭州市区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