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信息主管部门,残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信息主管部门、残联: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省残联《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浙残联教就〔2008〕46号)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政策的意见》(浙残联计财【2009】28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均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
二、托(安)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必须要有专人护理,需要托(安)养机构给予全日制照料的重度残疾人(不宜集中托养的除外)。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其家庭夜间可以照料而日间必须要有机构照料的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时,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上报。
(四)区、县(市)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报送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四、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应按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同等对待,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的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居家安养的服务内容、标准与监督管理,保障居家安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各区、县(市)残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五、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附件3)向区、县(市)残联申报结算,由区、县(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区、县(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居家安养也可由街道(社区)在征得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同意后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的服务,其补助经费由街道(社区)向上申领后直接与专业服务机构结算。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对象死亡或情况发生变化应由所在社区及时向上报送信息,以便即时取消或调整补助标准。
六、工作分工
农办负责协同残联组织实施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民政部门应根据敬老院、福利院等现有福利设施条件,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并做好对敬老院、福利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照料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岗位中的符合助老助残岗位条件的,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助老助残岗位管理范围,享受杭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待遇。
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协同残联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平台资源共享,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信息系统”。
七、监督管理
市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信息办、市残联按照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疗站管理,按照托(安)养机构管理要求,对所收托管托养人员进行准入申请和审批,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
1、杭州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2、残疾人托(安)养协议书
3、杭州市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
杭州市农办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