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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宁波市残联
人气:2220
2011-02-23

 

甬党〔2009)15号


      关心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有35.5万残疾人,涉及全市五分之一的家庭。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许多工作有了创新和突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扎实推进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为抓手,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和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使全市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力争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各部门应将残疾人事业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畴,同时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普惠特惠、重点保障、全面发展。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在出台针对全体居民的普惠性政策时,应安排帮扶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特惠性政策,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快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分类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残疾人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坚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由政府出资支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费用,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通过医疗救助制度中的“医中救助”、“二次救助”等办法,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因病致残的问题。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的救助力度,规范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资金的投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将贫困残疾儿童的机构康复、残疾人的基本辅助器具购置和重症精神残疾人的服药和治疗等所需的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加强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当地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和条件,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完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服务功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系统化、综合性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高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市及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所需资金财政给予定额(定项)补助;不断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康复机构的人才资源优势和示范辐射作用;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规范康复服务转诊、转介,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康复质量。加强和完善康复人才的培训机制,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将基层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社区的教育培训计划。支持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和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广泛开展以社区(村)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控制和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全市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配套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在科学指导下补充微量元素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制,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免费开展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产优生检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

      (七)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并列入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范围。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建立在就业年龄段未能就业的各类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将生活困难的无人照料的符合“三无”、“五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全面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持证一级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要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对个体就业残疾人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贴,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持有《低保证》和《社会扶助证》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保育费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幼儿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情况,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争取2012年底前建成市特殊教育中心;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1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1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可以采取独立建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积极推进智残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工作。按照“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在建设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在中小学设置智残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点,建好资源教室,并配备专兼职特教专业人员和专项经费。市及县(市)区都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级政府应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和奖励。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优表彰、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倾斜。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整个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兴办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要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给予福利企业政策支持,巩固和提高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鼓励和扶持开展残疾人居家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市)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作为残疾人庇护工场的专产、专营产品、服务或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各地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中必须有10%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残疾人。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拓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内容,可由以前单一的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拓展,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帮助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大市”、“体育强市”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在推进“文化低保”工程等工作中,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完善无障碍建设,并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鼓励民营文化体育游乐等场所优惠对残疾人开放,鼓励影剧院定期或不定期开设特殊残疾人的影剧专场,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社区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建立和完善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体育要纳入全民体育工作范畴,市、县要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逐步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加强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指导,积极组织或选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省、及国内、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并逐步完善管理和训练功能。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市、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特奥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国民体质监测,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科学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各地文化部门要发现、培养残疾人艺术苗子,定期举办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对在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帮困、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同时推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用事业服务。对兴办从事残疾人服务业的民间组织给予支持和扶助。各地应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扶持科研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的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实现产业化生产,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的技术升级。

      (十三)进一步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积极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贯彻落实《宁波市城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小城镇、农村主要公共建筑要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必须全面合格。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同级残联组织的意见,并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机(车、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施,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轨道等市内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他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有醒目标志的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提供方便和照顾。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积极开展残疾人家庭、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服务与资助。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在大型医院、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主要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在重点窗口服务行业的人员中逐步推广中国手语。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加强市、县两级电视、广播残疾人手语新闻栏目与专题节目建设。电信、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服务部门与单位,要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等在有关收费上给予减免优惠。努力为广大残障人士创建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人居环境与人文环境。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社会支持

      (十五)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评估考核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创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残疾人工作。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专项工作检查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残工委秘书处(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考核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市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市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投入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结合中央、省和市政府开展的山海协作、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修订政府扶助残疾人的规章,并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扶持残疾人的配套政策,从政策源头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各级党委在推荐、安排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更好地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诉求。尊重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公共社会福利或涉及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要听取同级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视察、检查、验收等活动时,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建立以法院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为基础,以残疾人法律援助站法律服务为补充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作渠道,增加工作内容,加强工作力度,做到“应助尽助”,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立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行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各地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城区、乡镇(街道)要设立户外扶残助残公益广告牌。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窗口单位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并设置醒目标志。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乡镇、单位)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并将扶残助残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拓宽渠道,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切实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社区(村)成立残疾人协会或小组。市、县级要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经费等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好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各级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残联组织作为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配备与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市、县(市)区残联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全面落实各级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各地党校要安排班次用于培训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总量增长和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专业人员。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并享受同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负责人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选配残疾人专职委员或联络员,并落实相关待遇。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逐步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专业人员队伍。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财税部门在税收政策上对残疾人慈善事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规定给予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成立社会助残公益团体或设立助残公益基金。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要建立、完善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缩小残疾人在信息社会中与健全人的差距。完善实时共享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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