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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自:湖州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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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3

 

湖委发〔2009〕48号

(2009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适龄残疾儿童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重度残疾人基本实现托(安)养。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重点保障、特别扶助。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困难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内容的服务。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职工和城乡残疾人分别纳入各类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将困难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切实解决困难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残疾人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各类医疗保险范围。将困难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市、县(区)要采取财政、福彩公益金和慈善资金各安排一点的办法,建立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免费为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为困难重度精神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治疗提供救助。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纳入教育计划和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加大对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将残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市、县(区)要建立公益性康复医疗服务机构,并纳入医保定点单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14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机制。

  (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居住条件。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和智力三、四级)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精神和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纳入救助对象。享受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本人享受低保对象的其他救助政策。全面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逐步实现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按托(安)养对象与护理人员3: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并给予廉租房租金补贴等经济补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标扩面。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确保残疾人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或灵活就业的,应给予一次性扶助,并提供适当的贷款贴息;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湖政发〔2008〕1号)文件精神的,应给予补贴。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预防伤残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市、县(区)政府要科学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并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各县在2012年前建立一所培智学校。加大投入,异地新建湖州市聋哑学校和衣裳街学校,实现市级特殊教育向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延伸,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残疾儿童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减半或免收保育费接受残疾儿童教育的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在公办机构进行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对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进行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语言和康复训练的民间机构,当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困难残疾人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含职高)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市、县(区)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助学政策,确保救助对象完成学业。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鼓励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人才。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县(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庇护工场的专产、专营产品,并优先采购。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残疾人创业扶持基金,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发展种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县(区)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当地政府按同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出资采购、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庇护性公益岗位。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体育建设内容,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市、县(区)要整合资源,建设或改造适合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设施,完善管理、比赛和训练功能,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设立盲人图书室。推进“文化低保”工程,向困难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扶持发展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和激励机制。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器材进社区、进健身苑点工作。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市、县(区)要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网络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以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应优先安排。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并享受公益性服务机构相关政策。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场所,无障碍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初步设计会审阶段,会议召集部门应邀请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单位应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对无障碍设计内容予以审查;建设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应安排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优先上下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机构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语音转换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区)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十三)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社会支持

  (十四)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部署,列入工作报告内容。在组织实施为民办实事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残疾人工作要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创强”的重要内容。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农村残疾人工作“八个一”项目建设和城镇“助残五进家庭”纳入文明城市、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建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委员。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助尽助”。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残疾人的相关政策,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人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街道)、爱心单位(社区)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当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社区(村)要建立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要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十八)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县(区)级以上残联要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市、县(区)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应占一定比例。各县、区都要配备残联专职理事长。乡镇(街道)要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与其他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残联主要领导干部,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稳定专业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十九)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当地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标准用于残疾人福利、教育和文体事业。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二十)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范围,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完善残疾人事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残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

  六、加强资金保障和助残政策的落实

  (二十一)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市、县(区)要制定中长期财政保障计划,建立发展残疾人事业财政保障和督察机制。

  (二十二)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综合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等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三)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浙委〔2009〕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本级近年来出台的助残政策继续施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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