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残发〔2008〕21号
各县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残联,湖州开发区民政办:
根据《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浙残联教就〔2008〕4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湖政发〔2008〕38号)精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浙残联教就〔2008〕4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湖政发〔2008〕38号)精神,就我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有关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托(安)养对象。是指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残疾等级为一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城镇、农村重度残疾人。
二、托(安)养方式。须本着残疾人本人自愿、家庭亲属或监护人同意的原则,由本人、家庭亲属或监护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居家安养的,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如条件不够,可由重度残疾人所在社区选择专业护理人员进行照料护理。专业护理人员通过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三、托(安)养费用。原则上按省规定的费用补助指导线执行,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含150%)以内的,集中托养每人每年7500元(含残疾人本人享受的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每人每年3750元。超过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上的,集中托养每人每年3750元,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每人每年1875元。
四、经费保障。除省补助经费外,三县所需经费由各县财政负责承担,吴兴区、南浔区新增加支出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按现有办法承担。各级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和护理等费用补助,具体分摊比例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服务标准。除按省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外,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均应与重度残疾人家庭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管理服务协议。居家安养的,由重度残疾人所在乡镇、街道残联与残疾人家庭或邻里、专业护理人员签订服务管理协议。集中入住乡镇敬老院的重度残疾人,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居住场所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并由县、区残联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服务标准及管理办法,重度残疾人的基本医疗服务享受敬老院“五保老人”同等待遇。
六、2008年任务分配。德清县70名、长兴县118名、安吉县129名、吴兴区128名、南浔区75名。首批托(安)养对象原则上在低保重度残疾人家庭展开,不足部分向其他家庭扩展。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为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试点单位。2008年以后的托(安)养任务,在各县、区残联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由市残联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另行下达。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八、有关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