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民发〔2008〕106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残联,湖州开发区民政办: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保〔2008〕141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湖政发〔2008〕3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保〔2008〕141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湖政发〔2008〕38号)精神,就我市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有关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补助金的城镇、农村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按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给残疾人本人全额发放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费用除省补助外,三县所需经费由各县财政承担,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中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全额发放低保金新增加支出部分,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太湖度假区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新增加支出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太湖度假区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二、发放对象的确定,由各县、区民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由湖州开发区民政办)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执行。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人证》由各县、区残联(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由市残联)负责审核。
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制作核发,县、区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由湖州开发区民政办负责。
四、全额享受低保补助金的重度残疾人,其医疗、社会救助等办法,三县由各县负责确定。市区按湖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重度残疾人在享受全额低保金或全额低保补助金之后,不再享受原市、县、区残联下发的月(年度)生活补助费。
六、其他有关事项按《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七、有关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