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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扶助残疾人规定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5494
2011-02-23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县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康复: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县与乡镇财政按财力可能酌情予以安排。

      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就诊、住院、缴费、取药优先。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康复对象由县卫生、残联等部门酌情照顾优惠。

      第三条  教育:县教育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切实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教育条件,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配合帮助残疾儿童及时在特殊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减免学杂费;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动员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到市聋校、省盲校学习;并按有关规定补助部分培养费,经费在县乡两级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列支。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县残联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县残联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劳动就业: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城镇残疾人参加县内就业前培训,酌情减免培训费;参加社会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国家承认技术证书后,县残联酌情给予补助。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核准,免缴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予以定期减免税照顾。对残疾人在办证、体检、经营等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酌情减免。

      第五条  文化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获奖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以及县境内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第六条  环境:新建、改建或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县建设部门、县残联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逐步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七条  福利: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履行手续,实行“五保”,优先安排进敬老院。

      符合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按照《海盐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履行手续,给予享受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城镇残疾人身边无人照顾,配偶或子女在农村的,在申报“农转非”户口时,有关部门予以优先解决。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上车,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八条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办理和调解,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免其代理费、诉讼费。

      第九条  扶贫: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积极倡导部门、单位和社团组织开展帮扶助残结对活动,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县残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县政府残工委核发《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1、县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2、全县自来水供应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3、县卫生部门所属医院为特困残疾人住院就医的手术费、注射费、床位费按50%收取;

      4、县广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新安装户收取50%的安装费;

      5、县电信部门对特困残疾人申请安装家庭电话,减免初装费、免收月租费;

      6、县残联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提供8元补贴。

      《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由县残联等部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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