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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州市仙居县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2760
2011-02-25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扶助残疾人,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全县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杂费。

      三、医疗康复部门对残疾人要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并免收挂号费。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训练,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五、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按国办发[1999]84号和仙政发[1999]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技术职称评定、干部聘用、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健合人享有同等权利。

      七、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酌情减免其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金融部门要对残疾人实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九、对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免除其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各种社会负担。对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十、对残疾人有法定扶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当地政府要给予实行“五保”或由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供养及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优先安排残疾人社会救济和扶贫。

      十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县城主要道路和重要公共设施时,县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十二、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安、司法部门要对其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免费咨询,对贫困残疾人开展法律援助,其支付管理费、诉讼费有困难的,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减免。

      十三、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选拔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并为其参与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和照顾。

      十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建立残疾人工作机构,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仙居县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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