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一)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三)市政府建立扶残互助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对残疾人的扶助;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献爱心,努力帮助残疾人度过生活难关。
(四)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集中安置和分散按比例安置在各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交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鼓励支持个体就业和农村其他残疾人到市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险。
(五)实施扶助残疾人“安居”计划,用三年时间解决特困残疾人的无房和危房问题。资金采取个人筹一点、社会捐一点、政府扶助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扶助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按比例负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上的农村孤寡残疾人可依法申请建房。
对特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和无房户建房,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实行经济扶持及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报批费用免除;鼓励帮扶山区残疾人实行高山移民,每年要安排专项建房用地指标,同时在报批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
在拆建残疾人住房后安排复建住房时,在层次上给予优先。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实行低租房或租房补贴制度。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托养康疗机构,为残疾人托养和康复疗养提供场所。
(七)强化劳动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的劳动条件。
二、努力营造方便残疾人参与生产生活的社会环境
(八)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全面设立无障碍标志。市残联要参与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的审查与项目竣工的验收。
(九)创造条件推行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电视新闻要逐步配播手语;市政府办证中心等窗口工作人员要学会并能使用手语,图书馆等开设有声阅读室。
(十)特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免收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
(十一)宾馆、饭店、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配备轮椅,方便肢体残疾人员。
(十二)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之中,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组织,探索注册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开展结对帮扶。
(十四)城乡公交车设立残疾人专座,方便残疾人乘坐。盲人乘坐公交车一律免收车费。
(十五)车站、码头、医院、公园等售票窗口单位要落实助残措施方便残疾人,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标志。公园、旅游景点、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三、重视残疾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十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要确保入学,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其入学,并创造条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方便。
(十七)继续办好特教学校,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重视特教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努力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十八)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继续做好聋儿语训、弱智、脑瘫康复等挽救性教育工作,提高训练效果。
(十九)对残疾儿童、少年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杂费代管费全免。家庭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书簿费减免。住校就读的特困残疾学生免收住宿费,还应酌情给予生活费补助。其经费由学生所在地镇、街道财政解决。
(二十)市政府鼓励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对考取高中(包括职业高中、技校、中专)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对于考取大专以上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在学期间,还可给予适当的学杂费补助。
(二十一)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学成才。对自学取得文凭的,给予与全日制学校就读残疾学生同等的奖励和优惠。
(二十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杂费代管费免收,书簿费可酌情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在资金上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的学杂费补助。
(二十三)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举办各类适合于残疾人从事的职业技能培训班,为残疾人提高就业技能,参与社会竞争提供服务。企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正常性的岗位技能培训。
四、加大力度,依法推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二十四)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挖掘残疾人就业渠道。继续实行福利企业集中安置与其他用工单位分散按比例就业的路子。行政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在每年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学生时,适当安排职位,录用残疾人毕业生。残联、劳动监察、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福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检查监督,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
(二十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的工资、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采取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适当降低残疾职工的计件指标。
(二十六)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残疾职工下岗,已下岗的应在3个月内安排重新上岗。国有企业改制,原所属残疾职工劳动关系改变后,如原企业继续运行的,企业应优先聘用残疾职工上岗。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保证其基本生活。各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的,须事前向当地残联和劳动监察部门通报。
(二十七)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应当实行银行工资卡制度,确保残疾职工的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障。
(二十八)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卫生、公安、劳动、城管、文化、烟草等部门应优先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免除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
(二十九)残疾人本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从事加工和修理服务的经营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十)扶持残疾人种养殖业。对于残疾人要求从事种养殖业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予以资金、贷款、场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三十一)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
(三十二)以社区为依托,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三十三)继续做好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持工作,要充分发挥扶贫基地的龙头和辐射效应,带动残疾人就业脱贫。被确定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各级各部门要在资金、场地、技术、信息、税收等各方面予以支持。
(三十四)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盲人从事这一职业,为盲人从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五)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五、重视残疾预防,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三十六) 各级都要高度重视残疾的预防工作。卫生、宣传、教育、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观念,减少残疾的发生。
(三十七) 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作为实施这项工作的重点。对于贫困残疾人缴交自负部分有困难的,由市、镇、街道两级予以补助。
(三十八)依托社区医疗资源,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档案,定期检查,加强康复指导。
(三十九)实行残疾人就医优惠制度。对持证的残疾人就医,各级医疗机构,要实行普通挂号费、就诊费免收。对特困大病残疾人、家庭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各级医疗机构可给予适当医疗费减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
(四十)要进一步重视残疾人康复指导机构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卫生部门及残疾人康复指导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医生的培训指导,提高他们的康复指导水平。
(四十一)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精神病防治网络,提高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质量。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基地,设立专项基金。卫生、民政、公安、残联要各司其职,做好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预防、管理等综合性治理,将精神病防治纳入医疗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好重度精神病的防控、解锁和精神病人的医疗困难。
(四十二)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工作,实行用品用具进社区,服务残疾人。
(四十三)增加财政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保证康复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十四)计生部门对于残疾儿童的家庭在生育安排上予以优先;同时,要建立残疾儿童保险制度,其保险费用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计生、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要加强出生干预工程的实施工作,切实降低残疾婴儿的出生比例。同时,要加强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为孕妇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发现残疾胎儿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在费用上给予减免。
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
(四十五) 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设立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办理、优先调解,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经济上确实困难的残疾人要减免其代书费和代理费。
(四十六) 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为残疾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方便,实行优先受理、调解和限期审结,并对特困残疾人实行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等优惠。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工作
(四十七)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机会。各级在开展各类文艺体育活动时,要考虑到残疾人的参与,市全民运动会要安排残疾人比赛的项目。
市文化、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注意选拔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参加各类比赛及获奖奖励与健全人一视同仁。
八、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
(四十八) 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全面落实。
宣传舆论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扶残助残、扶贫帮困等社会风尚的宣传,弘扬社会正气。要进一步宣扬残疾人自强不息事迹,激发全社会奋发向上的精神。宣传舆论部门对涉及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免收相关费用。
各级、各部门都要重视残疾人事业,要把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扶残助残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评选的条件之一,提高全社会的文明品位。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