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城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就业和解决生计的一种有效途径。在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就业存在许多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扶持残疾人个体户参保,既是稳定现有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残疾人个体从业和创业的客观需要,也是着眼未来,保障残疾人晚年生活的一个有效途径。现将《长沙市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的要求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市级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区、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但原则上市、区(县、市)两级补贴的总额不超过申请人每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缴保费的60%。
三、补贴计发起始时间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长沙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本人《残疾人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每年3月31日前,各城镇残疾人个体户持第四条第2、第3、第4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长沙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后,由街(乡、镇)残联一并上报区、县(市)残联复审。
2、每年4月30日之前,各区、县(市)残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汇总填报《长沙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花名册》,上报市残联审批。
3、每年5月份由市残联审批后,将市级应承担的经费报市财政核拨至各区、县(市)财政,各区、县(市)残联按审批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上。
六、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本办法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沙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2、长沙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花名册(样表)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