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发[2009]13号
(2009年12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公平共享文明成果,共建和谐阳江。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市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全市残疾人事业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前列。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市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假肢装配、聋儿、脑瘫、弱智、孤独症儿童和肢体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解决;已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由各级财政和残联逐步给予适当补贴,经费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对享受低保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在享受现有补助水平待遇的基础上,按照家庭享受低保成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增发资金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同发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按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五)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各级政府要将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全民安居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要给予优先安排改造,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在安排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要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减半收取廉租房租金,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建设、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和残联制定实施。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六)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市、县(市、区)要逐步建立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的福利机构,政府在土地、运作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引导、利用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民办托养机构可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集中托养的护理补助标准及服务标准,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市物价部门制定。2010年前,建成阳江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2012年前,建成阳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其他县(区)2014年前建成一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在镇以上的公立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科(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开展辖区内的残疾人康复医疗工作。各级残联、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服务给予救助,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难的问题。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含村、居委会)四级康复组织网络和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扶持各种民办康复机构,并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60%、30%、10%比例分担。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到2012年,在健全完善阳江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基础上,要建成阳春市特殊教育学校。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市残联在2010年前将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改造成为集聋哑、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于一体的服务机构。各级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各级技工学校和自身的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为残疾人开展一系列实用技术培训服务,使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并将参与学习培训的残疾人纳入各种培训计划,提供减免费用优惠。制定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鼓励和促进各用人单位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并选定适合残疾人的岗位优先招录残疾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实行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和财政部门代扣制度,依法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公益岗位(如书报亭、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应有较大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
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提高其生存能力与市场竞争力。采取挂靠、合作、扶持、自办等多种形式创办一个集残疾人就业培训、辅助性就业于一体的安置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劳有所得”。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双转移”过程中残疾人劳动力的转移和培训工作,确保产业升级、产业转移过程中残疾人就业率的稳步提高。
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提供小额信贷贴息扶持,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实施农村残疾人奔康计划,依托行业龙头企业,以“公司+残疾人+基地”的模式,建立完善一批具一定规模的扶贫培训基地,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每四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运动会。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时,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工作。各地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残疾人参加省、市运动会赛前训练所需的场馆,公办体育场馆予以免费提供。各级文化、体育、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培训机制,培养和选拔优秀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
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残联要根据残疾人的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参照广州“康园工疗”模式,在全市建立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农疗、工疗机构。各级财政、民政、国土、建设、城乡规划、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将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建设资金、用地、规划、立项、报建、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给予重点扶持并提供优惠服务。
(十二)培养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举办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各级政府向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提供开办经费、专业人才聘用、场地租金减免、专用设备购置、服务对象生活补贴、居家服务补贴等资助,资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资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指标,建立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考核评价体系和资助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我市开办连锁机构、独立机构或合作机构,促进我市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
(十三)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建设。成立阳江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负责管理残疾人服务机构,制订行业管理及行业标准,编制发展规划,设计、开发服务项目,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开设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
(十四)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考试、认证、评价体系,提高专业化水平。利用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和阳江市卫生学校资源,逐步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有计划地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镇卫生院、社区服务机构培养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全科医生和复合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订措施鼓励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
五、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十五)打造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扶贫品牌。建设一个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娱乐等于一体的阳江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进一步提升广东省残疾人扶贫培训(阳江)基地的辐射、带动功能;把阳江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改造成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集聋哑、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于一体的示范服务机构;把阳江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成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特殊教育示范基地。
(十六)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省的要求,争取2014年前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纳入当地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七)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残联等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和扶持城乡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依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立一批残疾人就业基地,组织残疾人就业。在江城、阳春、阳东、海陵逐步建立4个市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就业培训基地,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依托各级技工学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在全市建立4个建立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六、营造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在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新闻报道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给予支持。电视台逐步开设手语、配字幕节目,实现信息无障碍沟通。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之声”栏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十九)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阳江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各级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处都应将残疾人维权列入工作范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制订《阳江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各级人大、政协应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代表和委员。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优惠残疾人的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教育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要设有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商业等重点服务行业要逐步推广手语。逐步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二十一)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阳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争取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港澳资金投资兴建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慈善组织和热心人士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
(二十二)加强与省内外、港澳台合作交流。支持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参加省内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残疾人事务交流与合作。残疾人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制订优惠措施,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来我市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七、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三)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残疾人重点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十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争取省级财政对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和财政代扣制度,地税、财政、统计、劳动保障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二十五)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促进残疾人事业研究成果的转化。成立阳江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建立阳江市残疾人事业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各级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有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基层残联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残联建设,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企业残疾人组织,形成工作组织网络。全面落实各级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建立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骨干队伍建设,做好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70%、30%比例负担。落实各级残联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