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市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帮助城乡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承担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解决;要逐步铺开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从事扶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各县(市、区)可参照低保标准,自行确定全额或差额给予生活补助金,或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按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五)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要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规定由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也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给予护理补助。各县(市、区)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各类专业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全面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优惠政策,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力度,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开展手语、盲文研究和推广。做好扶残助学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市特殊教育学校搬迁步伐,使搬迁扩建后的特殊教育学校成为能满足我市各类残疾人需求的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市特殊教育学校要针对聋哑、智力、视力等类别的残疾人特点开办相应的职业教育课程。要将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计划。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地政府制订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书报亭、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应有较大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市残联要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大市、体育强市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办好全市残疾人运动会,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争取建设一个省级残疾人体育集训基地。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定期举办各级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
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新型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抓紧兴建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学习广州“康园工疗”模式,在全市建立一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要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会福利用地等用地形式,优先、简化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二)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举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和资助渠道。
五、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十三)建设“五个一”工程。各县(市、区)要力争在五年内分别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并纳入当地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从多方面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依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立一批残疾人就业基地,组织困难地区农村残疾人转移到基地就业。力争建立1个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工业生产就业培训基地,承接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依托各级技工学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在全市建立4个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在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新闻报道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十六)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市、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各级残联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教育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七)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新建的公共场所要按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建设,对已建的公共场所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单位要尽快完成改造任务,改造方案报城建部门批准,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台要争取定期开办新闻手语节目。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要设有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商业等重点服务行业要推广手语。推广盲人、聋人使用通讯设备。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争取国(境)外资金投资茂名残疾人服务设施。争取国际慈善组织和华侨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
七、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重点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制度。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有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到2010年底,全市镇(街道)残联要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要逐步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企业残疾人组织,协会主席由村(居)委副主任担任,协会要配备一名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协会要依托镇(街)、村(居)委、卫生、民政、老人服务等组织,争取建立残疾人康复训练室和活动室。落实各级残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建立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市、县级残联要按照中组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组通字〔2002〕38号)的精神配备好残疾人干部。落实各级残联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