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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贵州省残联
人气:2334
2011-05-12

 

(2008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发〔2008〕7号文件以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线,抓住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2.正确分析我省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形势。我省现有239.2万残疾人,涉及全省800万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逐步优化,残疾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全省残疾人事业呈现出稳步推进、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在“欠发达、欠开发”的基本省情下,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基础薄弱,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明确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奋斗目标,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残疾人基本生存权益

  4.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按照重点保障、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特惠措施提高其保障水平。采取分类救助措施,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水平,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5.认真抓好残疾人“农村减灾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按照危房鉴定标准做好因灾损毁、地质灾害倒塌、损坏和农村残疾人茅草房、土坯房、危房的统计、核查工作。将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优先安排,重点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快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在多灾易灾地区,大力实施“农村减灾安居工程”,改善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6.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定我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7.大力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积极开展试点,在贵阳、遵义等中心城市探索建立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加快我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各项捐赠活动,募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要加大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投入,各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要划出5%的比例,支持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

  三、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命健康权

  8.做好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完善我省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将残疾人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贫困残疾人列为城乡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使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0-7岁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脑瘫、截瘫、心血管意外造成的偏瘫患者所需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服药及住院治疗、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装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9.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和联动、高效、完备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努力降低先天性残疾和获得性残疾的发生。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积极开展营养素补充和孕前优生健康筛查等技术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10.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加快构筑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整合社区康复资源,为社区内各类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经济、实用、有效”的各类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继续加大国家康复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制定启动我省康复重点工程实施计划,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11.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结合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加大市(州、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在30万人口以上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特区)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市(州、地)特殊教育学校要以初中为主,兼顾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县(市、区、特区)特殊教育学校要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和学前教育。同时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含高中和学前阶段)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制定政策措施,对残疾人就读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对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资助。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训练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制定补贴政策,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对符合录取、入学规定的残疾学生设立歧视性条件。

  12.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认真执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盲人医疗按摩职称评定机制和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机制,促进盲人按摩市场健康发展。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不低于1.5%的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制定和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重点提供就业援助。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力度,努力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根据国家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实际,制定和完善针对我省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制定减免农村残疾人各类负担的特惠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13.做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制定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等残疾人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成果的权益。省、市(州、地)公共图书馆要建立完善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服务点,为盲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掌握信息提供有效平台。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阅览室要为残疾人提供电话借阅、送书上门等服务。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点,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文化部门要在艺术辅导、训练器材等方面给予帮助。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制定措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省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要采取有力措施,在经费投入、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省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水平,力争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取得好成绩。

  14.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省、市(州、地)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15.加强残疾人事业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扶助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制定扶助优待残疾人的法规或政策。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完善我省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各级残联残疾人维权机构,将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积极安排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创造条件。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

  16.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制定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残联的有关要求,增加配套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和改造力度,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并配备开展康复服务、职业培训、辅具供应、法律救助、文体活动等基本服务功能的设备,为残疾人提供系统化、人性化的服务。加快省及市(州、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完善功能,充分发挥各地残疾人康复训练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快建设省残疾人职业培训暨体育训练中心。

  17.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市政设施和建筑物等必须设置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而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要尽快改造。各级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设计审查和建设的监督,凡不符合设计标准与规范的不予通过,未按照要求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程不得验收。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18.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其中,给予重点扶持。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加强领导,构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9.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省直机关目标办要把各部门特别是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组联等专项经费,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跟踪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行为。

  20.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建立适合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有残疾人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解决好基层残联办公条件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残联要加强对全省残疾人工作的指导。

  21.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22.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建立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选拔机制,完善相关职称评定体系。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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