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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贵阳市残联
人气:2378
2011-05-1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发〔2008〕7号文件和黔党发〔2008〕18号文件,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我市现有24.5万残疾人,涉及近100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事业呈现出全面推进、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需求,个别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贵阳”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贵阳”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城乡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推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文体等各项工作,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到2015年,使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

      二、认真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低保残疾人、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共财政全额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残疾人医疗康复训练、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及矫型器装配等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实施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患者免交挂号费、注射费、小换药费。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设立“残疾人优先”标志,优先向残疾人提供服务。适当提高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患大病的贫困残疾人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各级要配套专项资金,对重度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实行救助。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各级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市本级和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及所辖街道(乡、镇)要按辖区户籍人口总数人均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其余各区(市、县)及所辖街道(乡、镇)要按辖区人口总数人均每年不低于0.75元的标准,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到2015年分别达到2元和1.5元的标准。整合城乡社区康复资源,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在重点社区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配备基本康复器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经济、实用、有效”的各类康复服务。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推进视力残疾预防和防盲治盲进程。继续实施肢体残疾矫治等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重点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控制网络和联动、高效、完备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降低先天性残疾和获得性残疾的发生。免费开展城乡低保残疾人婚前检查,对于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由区 (市、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孕期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对新婚夫妇、儿科医生、幼儿教师进行残疾预防知识和残疾儿童早期发现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

      三、努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七)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已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分类救助标准按其残疾程度分别提高10—40%。民政福利机构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及孤残老人予以供养。制定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补贴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因残疾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妥善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认真落实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确保残疾人家庭完成危房改造。结合实施“农村减灾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考虑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要求。

      (八)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和支持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救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加快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级各类管理机构要为成立各类残疾人慈善机构提供便捷服务,简化程序,减免有关费用。市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要分别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

      (十)加强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将扶持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扶助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全市整体扶贫开发计划要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帮助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的项目要做到计划单列、资金单独统计、效果专项评估。建立残疾人扶贫工作多渠道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广实物扶持,开展基地带动扶贫,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志愿者助残等活动,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帮、包、带、扶”。

      四、全面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十一)加快健全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逐步形成和完善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辖区人口达30万以上的区(市、县)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将特殊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所需经费。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市及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建立“0—3岁残疾儿童学前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中心”,加大对聋儿和低视力、脑瘫、智残、自闭症、孤独症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区(市、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资助体系,使之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这些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适当奖励。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加强残疾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

      (十二)提高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保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将特殊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含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制度,对贫困残疾儿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在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面享受免费教育的基础上,对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的补助;对中专以上(含中专)获得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自强奖学金;对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职高、技校残疾学生分别给予800元、700元、600元的自强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以上补助、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设置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性条件。

      (十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制定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体系,大力推进特教教师继续教育,组织特殊教育工作者开展交流和培训,促使其提升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不足的问题。通过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培训进修基地。确保落实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政策。各部门应优先解决特殊教育教师的实际困难,在评聘职称、学习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予以倾斜。

      五、着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四)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加大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不低于1.5%的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参公)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性报考条件,不得拒绝录(聘)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真执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社会要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残疾人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并制定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给予帮助扶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优先购买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重点提供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五)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整体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不断拓宽残疾人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残疾职工在培训或进修期间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经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参加政策性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培训结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免除鉴定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条件、强化服务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全方位服务,适时举办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建立全市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六、加快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六)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服务机构为骨干、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以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快建设“贵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筹建“贵阳市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兴建“贵阳市残疾人种养业培训基地”,建立“贵阳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加快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开展各项基础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将各级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各地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公共服务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公益型残疾人服务社(站),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

      (十七)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的社会服务组织,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其中,并给予重点扶持。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的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八)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在城市规划和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建设上应优先考虑无障碍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督查制度,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小城镇、农村地区要加快无障碍建设,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验收指标。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在市区公交车站增设盲文站牌,交通警示灯要增设无障碍信息标志,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出租车。积极推行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公共机构和服务窗口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电视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继续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建立残疾人短信报警、就医、消防及资讯查询综合求助平台,方便盲人、聋哑人等特殊人群寻求帮助。

      七、大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十九)做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体育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等残疾人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成果的权益。社会公众文化生活要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图书馆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为残疾人提供电话借阅、送书上门等图书借阅服务。加强市残疾人艺术团建设和特殊教育学校艺术人才培训工作,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动员各类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康复身心的体育健身活动。抓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和活动,有条件的市属院校和体校要有计划招收、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加大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派工作力度,提升我市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水平,力争在国内、国际重大赛事上取得好成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等,要对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免费开放。体育场馆要对统一组织安排活动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免费开放。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

      八、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十)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主要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并免费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新闻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社会实践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二十一)创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要尽快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认真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开设绿色信访通道,坚持从快优先原则,依法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努力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对因企业转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造成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困难、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十二)加快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和统计建设。将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设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加强对残疾人的信息化培训,提升残疾人掌握获取信息的知识技能。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发生产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终端。鼓励信息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特别是在创意动漫产业企业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优化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建立基层统计台帐,继续推进数据统计的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九、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安排部署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成员单位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切实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各区(市、县)保证目标和主要工作目标以及市直各部门保证目标内容,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十四)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残联章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能。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人大和政协要增加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名额,为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创造条件。要全面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工作范畴,统筹安排,同步发展,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对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六)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十七)加强残联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组织部门要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班子,加大横向交流力度,保持残联班子活力。区(市、县)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加大残联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各级要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大力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逐步增加残联工作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建立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将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管理,确定相应级别,配齐专业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有残疾人组织,并明确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要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可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选录。建立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选拔机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职称评定体系。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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