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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优免政策的若干规定

作者:
来自:德宏州残联
人气:2687
2011-05-13

 

盈政发[2000]21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省、州驻盈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残联《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立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德宏州 “十优、十免”的决定》精神,结合盈江县实际,望认真贯彻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县户口的农村残疾人免除本人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并报经批准对特困残疾人减免农业税。

      二、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经县残联出具证明,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场地摊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给予减免;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企业的残疾职工,企业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保险金。

      五、减免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不含书费)。各种培训单位,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应给予免收或减免50%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六、残疾人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和减半征收不可预见费,按20%征收土地出让金。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风景游览区、公厕及免费座公共汽车。

      八、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及其他以上实行挂号、化验、取药、手术等优先;持当地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就医,县、乡镇两级医院可减免35%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

      九、企事业单位、本人残疾或配偶是残疾人的职工,在实施下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员结构工作中,不得实行下岗,必须保证适宜的工作岗位。在破产或撤消时,应当优先妥善安置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十、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特困户,优先给予临时或定期救济。在扶贫工作中,扶贫部门优先扶持残疾人贫困户。

      十一、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而要求“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关减半征收城市增容费、暂住费。残疾人在经营特种行业中,减半征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办证费。减半征收理身份证费用。

      十二、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话、自来水、有线电视专用线的,只要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安装电话给予减免初装费,安装自来水,减免主管维修集资费,从事经营的用水,按生活用水给予供水。安装有线电视的,减半征收初装费。

      十三、电力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经济实体、个体户免收用电设备的增容费。

      十四、 计划生育部门免收残疾人优生优育咨询费、培训费及绝育手术费。

      十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六、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十七、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区道路和公共设施时,应当执行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十八、本《规定》由盈江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本规定如有与省州规定有相抵触的以省州规定为准。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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