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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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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咸阳市残联
人气:7496
2011-05-16

 

咸政发[200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第85号省长令,公布了修改后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3年3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残联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进一步加强了按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提出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省、外地驻咸阳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3、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二、按比例安排就业对象的审核认定

      1、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2、按比例安排就业对象的审核认定,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参数为依据,由市、县两级残联具体负责。

      3、市、县两级人事、劳动、统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各单位职工基数和残疾职工人数。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采取财政代扣、地税代收的方式,由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共同负责。市和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其中市属以上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2、保障金征收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3、每年1月31日彰,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领取《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单位的名单和相关的情况。

      4、每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残疾人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用工合同书(财政拨款单位持单位编制本),残疾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及单位法人代表鉴章的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手册》,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法审核手续,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

      未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应当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向有关单位下发缴款通知书。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当年7月至9月的税收征期内到主管地主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扣,其他单位在每年9月1日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和拨付程序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

      2、保障金征收进度年报表由各级残联填写,加盖同级税务、财政、残联印章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3、各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可供支出部分省、市、县分配比例为2∶1∶7,每年11月底前,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将保障金拨付各县市区。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1、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2、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2)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6)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和与残疾人事业无关的其它任何支出。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与滞纳金的收取

      1、对因为特殊原因交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

      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保障金一并征收。

      3、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残疾人职业培训

      1、劳动保障、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2、县级以上残联要建立相应规模、具备特殊训练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在普通培训机构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级政府应予以支持并给予资金投入。

      3、社会其它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

      4、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八、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各单位在录用残疾职工时,应与残疾职工鉴定劳动合同书,并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劳动合同送各级劳动部门鉴证章,同时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没有为残疾人职工办理以上保险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九、其他事项

      1 、今年工作可适当推后,从明年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凡过去与省政府85号令及陕政办发[2003]11号文及本《意见》规定相悖之处,一律废止。

      3、2002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征收。

      4、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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